★引子
近期,南海问题又再度升温,其中一个标志就是“菲律宾提出仲裁”。所以俺计划写一篇扫盲,聊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帮助大伙儿解读此事,也有助于更多读者从法律层面了解南海纠纷。
其实周末已经写好这篇,但是博文中要引用今天(2016.7.12)公布的仲裁结果,所以等到今天才发文。
★简介
◇概述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洋文叫做“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缩写是“UNCLOS”。公约的全文可以参见联合国官网的“这个链接”。
该公约很重要——对于涉及海洋的边界纠纷,该公约是重要的国际法依据。
目前有超过150个缔约国(包括咱们天朝)签署并批准了该公约。具体的名单参见维基百科的“这个链接”。
有必要提醒一下:美国至今没有批准该公约,但声称会遵守该公约的大部分条款。至于美国为啥不批准,可参见“这个链接”。
◇历史渊源
早期(20世纪之前)的国际惯例是以“3海里”作为领海宽度(源自当时的岸炮射程)。到了20世纪,垂涎于海底矿藏和渔业资源,各国纷纷把领海扩大(从12海里到200海里不等)。由于缺乏统一,引出了很多外交管辖权的问题。
于是在二战后,联合国召开了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时间分别在1956、1960、1973。第一次会议达成了4个公约;第二次会议没有任何成果;第三次会议经过漫长的谈判(长达9年),在1982年通过了如今这个海洋法公约。该公约在1994年(第60个国家签署之后)开始生效。通常情况下所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指的是第三次会议形成的文本。
(为了打字省力,本文后续部分提及的“公约”就是指第三次这个)
◇指导思想
公约的条款是基于“陆地决定海洋”的精神来制定的。通俗地说就是:你首先要有“陆地主权”(领陆),才能据此主张相关的海洋主权或权利。
★岛屿、岩礁、低潮高地、暗礁
先来介绍几个容易混淆的概念。
◇岛屿
定义
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可以维持人类居住及其本身的经济生活。
举例
比如台湾岛就是典型的“岛屿”。其面积足够维持人类居住和生活。
◇岩礁
定义
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无法】维持人类居住及其本身的经济生活。
举例1
南沙群岛的永暑礁,涨潮时只有一两处很小的岩石露出水面,这种就属于典型的“岩礁”。
举例2
在今天(2016.7.12)公布的“南海仲裁案”仲裁结果中,仲裁法庭认定“太平岛”属于【岩礁】而不是【岛屿】。(由于人工扩建的不算)太平岛在南沙群岛是最大的。它被定义为【岩礁】意味着南沙群岛【所有的】“岛屿”最多也只能是岩礁(有些连岩礁都够不上)。
这个判决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这意味着中国无法依靠任何一个南沙的“岛屿”来主张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今后如果有空,再来聊这个话题)
◇低潮高地
定义
在低潮时四面环水并高于水面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
举例
南沙群岛的“渚碧礁、美济礁”,属于“低潮高地”——涨潮时全都在水面下。
去年下半年(2015年10月),美国海军“拉森号”驱逐舰曾经驶入南沙群岛,迫近“渚碧礁、美济礁”12海里之内。当时引发了很多网民的关注。
下面俺会提到:这两处低潮高地【不拥有】领海——所以,美军舰上述行为不存在“侵犯领海”。
◇暗礁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没有定义“暗礁”。由于下面的讨论可能会涉及到这个概念,一并给出定义)
定义
约定俗成的定义是:靠近海面但在低潮时依然处于水面以下的礁石。
举例
俺当年的地理课本上号称中国国土的最南端是“曾母暗沙”。其实这玩意儿属于暗礁,常年处于水下15至20米。
按照公约的定义,这种地方不享有领海,也不能用来作为领海基线的基点(何为“领海基线”,下面会聊到)。因此不能算国土。
★领海基线
在聊“领海”之前,需要先介绍“领海基线”的概念。
◇划定基线的两种方式
正常基线
这种基线是沿着“大潮低潮线”(low-water line)划定的。
所谓“大潮低潮线”也就是:海水退潮时退到距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
直线基线
先在陆地沿岸或陆地周边岛屿选定若干个“最远点”作为基点,然后用直线把这些基点连接起来,称之为“直线基线”。
为了让列位看官有个直观的印象,给两张示意图。
对于“基点”的条件,公约中有一些补充的规定:
1、如果低潮高地与陆地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宽度,该低潮高地的低潮线可作为领海基线;反之,如果低潮高地与陆地的距离超过领海宽度,则该高地没有其自己的领海。
2、一国划定的直线基线,不能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两种方式的对比
绝大部分情况下,“直线基线”可以划出更大面积的内水。所以大部分国家都采用这种方式。
◇直线基线举例
举例1——山东半岛的领海基线
举例2——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
★内水
◇定义
洋文称之为“internal waters”。指的是领海基线靠近陆地一侧的水域。
另外,由陆地领土完全包围的封闭性水域(湖、河、内海),也算是内水。
◇本国的权利
“内水”属于【领土的一部分】——对陆地领土的主权同样适用于内水。
本国可就领海的任何事项制定法律规章,或采取行政/司法措施。根据领土主权原则,别国的船舶(无论商船或军舰)非经允许不得进入本国的内水。
◇特殊地形的内水
河流入海口
如果河流直接流入海洋,领海基线是一条在两岸低潮线上两点之间横越河口的直线。
海湾
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二十四海里,则可在这两个低潮标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的水域应视为【内水】。
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超过二十四海里,二十四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以划入该长度的线所可能划入的最大水域。
◇特殊地形举例
渤海的天然入口(渤海海峡)虽然宽度大约有90海里,但是期间散步若干岛屿(长山列岛)。因为这些岛屿的缘故,导致渤海入口的各个水道中,最大间距只有22海里(老铁山水道)。参照上述关于“海湾”的规定,可以直接划一条封口线作为基线,于是整个渤海成为【内水】(级别高于领海)。
★领海
公约的第2部分讨论“领海”和“毗连区”的内容。
◇定义
有了领海基线之后,领海的定义就简单了——从领海基线向海洋方向扩展12海里的范围,作为该国的领海。
在这里,“12海里”称为“领海的宽度”。
◇本国的权利
与“内水”一样。
◇别国的权利
别国船舶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
这是“内水”与“领海”的主要差别——别国船舶在内水【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无害通过”是啥意思?
船舶在“通过”某个水域时,只要不损害水域所在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视为“无害通过”。
公约中规定了如下行为【违背】了“无害通过”:
(a) 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公约中还规定:针对领海内的“无害通过”,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须在海面上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b) 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
(c) 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
(d) 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
(e) 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f) 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g) 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
(h) 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
(i) 任何捕鱼活动;
(j) 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
(k) 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任何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行为;
(l) 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
★毗连区(临接海域)
公约的第2部分讨论“领海”和“毗连区”的内容。
◇定义
领海再往外延伸12海里称之为“毗连区”,也称为“临接海域”(contiguous zone)。
◇本国的权利
公约中规定:本国可以在该区域行使与下列事项相关的管制:
(a) 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
(b) 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
◇别国的权利
这方面,公约中没有专门注明。
由于毗连区的级别低于领海,所以别国船舶在“毗连区”至少享有(与领海类似的)无害通过权。是否享有“航行自由和飞越自由”,俺不确定 :(
◇“毗连区”与“领海”的对比
主要有如下差异:
1. 本国在毗连区的权利比领海小,仅限于“海关、财政、移民、卫生”这几个方面的法律/规章。
2. 本国在毗连区的权利仅限于【水面】,不包括空中或水下。
3. “紧追权”方面的差异(从毗连区开始“紧追”需要有更多的约束条件,参见公约第111条)
★专属经济区(排他性经济海域)
公约的第5部分讨论“专属经济区”的内容。
◇定义
洋文称为“Exclusive Economic Zone”,缩写为 EEZ。
专属经济区从领海基线开始丈量,最大不超过200海里,并且要除去离另一个国家更近的点。
经济海域并非领土的范畴,而是国家主权的延伸。
注意: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公约第121条)。
◇本国的权利
1. 开发和勘探自然资源(含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以及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等活动)的主权权利;
2. 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管辖权
3. 海洋科学研究
4. 海洋环境保护
◇别国的权利
1. 航行自由和飞越自由
2.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大陆架
公约的第6部分讨论“大陆架”的内容。公约中所说的“大陆架”【不同于】地质学的定义。
◇定义
关于大陆架的定义很长,共有10段。俺精简如下(虽不够严密,但比较好懂):
大陆架的范围是从“领海基线”延伸到“大陆边”的外缘。如果不足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最大不应超过350海里。
注意: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公约第121条)。
所谓的“大陆边”,公约中的定义如下:
大陆边包括沿海国陆块没入水中的延伸部分,由陆架、陆坡和陆基的海床和底土构成,它不包括深洋洋底及其洋脊,也不包括其底土。
下面再放几张直观的剖面图来加深大伙儿的印象。
◇本国的权利
1. 本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2. 第1条所指的权利是【专属性】的,也就是说:如果本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别国未经本国明确的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
3. 本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4. 上述所指的“自然资源”包括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即在可捕捞阶段海床上或海床下不能移动或其躯体须与海床或底土保持接触才能移动的生物。
◇别国的权利
1. 航行自由和飞越自由
2.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处理争端的机制
公约的第15部分讨论“争端的解决”。
◇4种解决方式
公约的287条规定了4种解决争端的方式,分别是:
1. 国际海洋法法庭(参见公约附件6)
2. 国际法院
3. 仲裁法庭(参见公约附件7)
4. 特别仲裁法庭(参见公约附件8)
◇司法管辖权
公约的第288条定义了相关的司法管辖权,原文如下:
1. 第二八七条所指的法院或法庭,对于按照本部分向其提出的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应具有管辖权。请注意俺加了粗体的第4条,与此次的“中菲仲裁案”关系密切。
2. 第二八七条所指的法院或法庭,对于按照与本公约的目的有关的国际协定向其提出的有关该协议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也应具有管辖权。
3. 按照附件六设立的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的第十一部分第五节所指的任何其他分庭或仲裁法庭,对按照该节向其提出的任何事项,应具有管辖权。
4. 对于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发生争端,这一问题应由该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决。
此次中国与菲律宾之间的仲裁案,中方一开始提出“三不”论调(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中方的理由是:“仲裁法院不具备管辖权”(天朝外交部的声明)
由于这个缘故,此案开头的一年多时间里,常设仲裁法院一直在审议的不是菲律宾提出的议题,而是“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然后在2015年10月29日,法院宣布其【有权】审理本案,驳回了中方提出的“超出司法权限”的陈述,并将继续进行后续的仲裁。
在这种情况下,中方如果仍旧不参与仲裁案,只是白白失去申诉的机会。
◇排除性声明
这次仲裁案,天朝官方媒体拿“排除性声明”大做文章,所以俺再来聊聊这个条款。
公约的298条允许缔约国提出“排除性声明”。这玩意儿通俗地说就是:把某些场景排除在公约规定的仲裁方式之外。可以列入排除性声明的有如下(以下摘录有删节,以免篇幅太长):
1. 关于“划定海洋边界”(涉及公约第15条、第74条、第83条)或“涉及历史性海湾”的争端当年天朝加入该公约的时候,确实提出了“排除性声明”,排除了“涉及海洋边界划定”的争议。也就是说,一旦碰到这些争议,中国方面不接受仲裁。
2. 关于军事活动,包括从事非商业服务的政府船只和飞机的军事活动的争端
3. 正由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务的争端
不过捏,菲律宾方面对这次仲裁有精心准备。他们提出的好几条仲裁议题,并【没有】涉及“划界和主权归属”,而是针对“判定标准”。比如菲律宾要求仲裁法院来界定太平岛(南沙最大的天然岛)到底是属于海洋法公约中的【岛屿】还是【岩礁】(这两者的区别可大啦,参见本文开头部分的介绍)。
最后仲裁法庭认为自己具备司法管辖权,理由在于:菲方提出的15个诉求中,有7项【不涉及】海洋划界及主权归属,因此这7项不受中方的“排除性声明”的影响。所以仲裁法庭至少可以针对这7个诉求进行仲裁。
俺博客上,和本文相关的帖子(需翻墙):
《澄清关于“南海纠纷”的常见误解》
《如何理解“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从“英国古代史”聊到“香港国安法”》
《谁是最可恨的人?——写给仇日愤青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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